现变更为:“六、其他补充事宜:1、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93.54分;2、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传真件不受理),质疑函范本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详见******/henan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以质疑函接收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函不予受理。质疑事项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政府采购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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